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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質素標準13-私人財產
目的
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在中心內受到尊重。
政策
服務單位備有確保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得到尊重的政策及程序,並可供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閱覽。
如情況許可,中心可讓服務使用者有機會將私人財物存放安全妥當的地方,或通知服務使用者小心保管私人財物。
如有會員的私人財物於中心遺失或拾獲他人失物,中心會按照失物處理程序跟進。
私人財產的定義
一般隨身個人物品,如衣服或外套、手袋或背包、收音機或平板電腦等;
重要個人文件,如身份証明文件;
服務使用者的貴重物品,如金錢或銀包、珠寶首飾等。
程序指引
確保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得到尊重
中心會透過告示﹑熱線系統﹑或網頁,讓服務使用者知悉在中心內及參與活動途中,需小心保管私人財物,而中心職員在一般情況下不會代為存放。。
在活動進行時,如有需要,中心職員可代為存放會員之物品,並提醒服務使用者貴重物品需要跟身。
借用中心儲物櫃
中心會員可借用儲物櫃,借用時,須遵守「儲物櫃使用指引(SQS13.04)」,而負責職員將借用者姓名登記在該日之「借用儲物櫃登記表(SQS13.F03)」。
容易腐壞或發出強烈氣味物品,與法律有抵觸物品,皆不得存放。
存放時間為中心辦公時間之內。
會員需於即日內歸還鎖匙。
遺失鎖匙須負責配匙之費用。
失物處理
中心之失物處理會按照「失物處理流程圖(SQS13.05)」之指示進行。
無論是報失或拾獲物品,有關資料記錄於「失物處理表(SQS13.F02)」,以作跟進處理
此外,並於告示板上之「失物欄(SQS13.F01)」,張貼有關失物資料。如合適的話,會於每週熱線通告內發布有關訊息。
如尋獲金錢(多於港幣一千元正)、價值$1000或以上之貴重物品,或政府發出之文件,應嘗試盡力尋找物主。如在拾獲48小時內未能成功尋找物主,則交由警方處理。
所有尋獲之物品,應由當值主管放於失物櫃。
失物存放逾3個月,則由單位主管決定處理;若失物為金錢(不多於港幣一千元正),自動視作捐款予中心,並根據中心捐款程序辦理。若失物為容易腐壞物品,則會在即日內處理。
如有物主認領失物,於相關的「失物處理表(SQS13.F02)」填寫相關資料,辦理認領手續。
轉交物品
會員如託中心代為轉交物品給他人,有關物品必須不是金錢、易腐爛物品或食物,委託期限為1個月。
如到期前7天,物品仍未被領取,職員便通知委托者領取物品。
逾期未取者,中心有權處理有關物品,委托者不得異議。
如委托者或領取者有特殊情況,未能按時領取物品時,可向中心申請彈性延長領取物品之期限。
最新修訂日期︰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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