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服務質素標準
服務質素標準二:檢討及修訂政策和程序
目的
中心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政策
- 服務單位備有機制以檢討及修訂其有關的政策和程序。
- 服務單位備有機制,以在檢討及修訂有關政策及程序的過程中適當地收集及採納服務使用者和職員的意見。
服務質素標準三:運作及活動紀錄
目的
確保服務單位訂下機制,保持單位最新及準確的服務運作及活動記錄,按時向機構管理階層及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以作交代。
政策
- 中心需保持最新及準確的服務運作及活動紀錄,並按時向機構管理階層及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以作交代,亦供中心及服務機構作為服務發展分析的依據。
- 中心設定機制,確保紀錄及報告之準確性。
- 中心設有機制方法,讓公眾人士了解其服務情況。
服務質素標準四:職務及職責
目的
所有職員、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清楚界定。
政策
- 中心的所有職位均應備有職責說明及職務陳述,訂明每個職位的職務、責任和問責關係。
- 職責說明及職務陳述均屬可供所有職員、服務使用者及其他關注人士閱覽的資料。
- 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責任及成員資格或名單,應清楚訂明並記錄在案。
- 中心備有組織架構圖,臚列其整體組織架構及問責關係。
服務質素標準五:人力資源
目的
服務單位或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簽訂職員合約、發展、訓練、評估、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
服務質素標準六:計劃、檢討、評估及收集意見
目的
服務單位定期計劃、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並制定有效的機制,讓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
政策
- 中心應制訂適當的工作計劃並記錄在案,作為其運作的指引及評估本身表現的基準。
- 中心備有政策和程序以收集及回應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的人士對其表現所提供的意見,而該政策及程序可供他們閱覽。
- 對於在檢討及評估過程中鑑定的服務表現或質素問題,應採取跟進行動。
服務質素標準七:財政管理
目的
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
服務質素標準八:法律責任
目的
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
政策
- 中心知悉所有監察其運作及服務提供的法例 (包括衛生、安全方面的法例)。
- 中心備有監察程序以確保單位遵守有關的法例,及於需要時徵詢法律人士的意見。
服務質素標準十一:運用有計劃的方法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需要
目的
中心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政策
- 中心備有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需要的政策及程序,並可供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閱覽。
- 諮詢服務使用者、有關職員、服務使用者家屬或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於適當時,在評估和規劃過程的各個階段採納這些意見。
- 中心須記錄服務使用者的需要評估及用以滿足這些需要的計劃。計劃所載事項包括目標、應採取的行動及完成或檢討計劃的時限。
- 定期更新服務使用者的記錄,以反映其情況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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