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質素標準14-私隱和保密
目的
確保服務使用者之私隱及保密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
政策
- 在可行的情況下,服務單位備有確保個別服務使用者私隱與尊嚴得到尊重的政策及程序,並可供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閱覽。
- 服務單位備有確保服務使用者的保密權得到尊重的政策及程序,並可供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閱覽。
定義
有關私隱權利
指服務使用者在接受服務時免受滋擾及在參與活動過程中,不會受到外界干擾,亦不會被偷窺或竊聽。
有關保密權利
指一切有關服務使用者之文字或言語資料,只會由本中心的指定同工或其他有需要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閱覽。
個人資料定義
個人資料是指任何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人有關、或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有關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個人的身分,如身份証號碼。又或某些資料組合起來,例如電話、地址等,也可能讓人切實可行地辨認出一個人的身份。
程序
有關保障服務使用者私隱方面
- 中心在提供服務時,需保障服務使用者之私隱和尊嚴。
- 在可控制範圍之內,於推行活動時,避免閒雜人等在活動場地逗留。
- 除遇特殊情況外(例如大型社區活動),必須徵得被拍攝或被錄影者同意,方可拍攝或錄影。
- 在提供輔導或個人指導服務時,同工必須安排在合適房間或地點進行,確保過程中所傾談的內容不被第三者聽到。
- 同工如需要進行電話輔導或面談,應儘量將音量調低,避免談話內容讓其他同工或到訪者竊聽。
- 為保障會員的安全,中心於範圍內設有監察錄影,中心須於當眼處張貼告示,並訂定「閉路電視設置檔案儲存及翻查指引(SQS14.03)」。。
- 任何人士如需要翻查錄影記錄,必須按「閉路電視設置檔案儲存及翻查指引(SQS14.03)」之程序作出申請,中心主任將聯同兩位職員組成之小組審批,申請會在十個工作天內回覆。
- 所有申請需填寫「翻查閉路電視記錄申請表 (SQS14.F01)」,並記錄於「翻查閉路電視記錄表(SQS14. F02)」。
- 若服務使用者認為私隱受到侵犯而向本中心投訴,本中心根據「服務質素標準十五」的政策及程序處理。
有關索取、儲存和使用服務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方面
- 在處理服務使用者之個人資料事宜,同工必須依據『服務使用者資料處理守則(SQS14.05)』行事。於收集個人資料 時,亦須符合「保障資料原則(SQS14.06)」。有需要時,可向服務使用者宣讀「收集個人資料告示(SQS14.07)」,確保服務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得到適當處理。
- 服務使用者之檔案和個人資料,只會給予有需要知悉該等資料之指定同工和中心主任所授權的人士查閱和使用。如事件涉及人身安全及法庭傳召等,但同工因事情緊急而未能徵詢中心主任意見,可先酌情處理,然後向中心主任匯報。
- 在提供或轉介服務使用者之個人資料予其他人士或機構時,必須事前徵得服務使用者之同意。
- 一切有關服務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包括服務使用者個人資料、會員資料、義工資料及具有參加者個人資料的檔案均盡可能存放於有鎖之櫃桶或公文袋內。在使用有關資料時,只容許指定同工或中心主任所授權的人士查閱或使用。
- 如非必要,同工不能擅自將服務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包括檔案紀錄帶離中心。倘有需要,同工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避免資料外洩。
- 中心所有電腦必須設置密碼,以防止外界人士可隨意開啟及查閱電腦內的資料。
- 同工須確保公眾人士或服務使用者不能擅自進入辦公室,以避免有關服務使用者之資料外洩或被盜取的機會。中心會用告示或口頭形式告知服務使用者。倘有個別義工需接觸該等個人資料,負責同工須提醒該義工嚴格遵守保密原則。
- 任何人士如欲翻查中心閉路電視之錄影記錄,必須按「閉路電視設置檔案儲存及翻查指引(SQS14.03)」程序申請。如擅自取得閉路電視記錄,一經發現,交由警方處理。
- 若服務使用者認為本身個人資料被中心不恰當處理,可向本中心投訴,本中心根據「服務質素標準十五」的政策及程序處理。
其他
- 有關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及須知,中心會以告示形式將服務使用者權益及須知告知其權利。
- 中心會透過有效渠道,例如:中心通訊、熱線及季度服務分享會等讓服務使用者知悉其在這方面的權利。
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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